2、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3、企业缴纳年检费;
4、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其适用对象具体包括: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组织。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包括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及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2、申报阶段。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除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试行网上申报。纳税人应先从上海财税网站(网址:www.csj.sh.gov.cn)"网上办事"栏目内下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输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并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持《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以及本市实施意见,自行进行纳税调整,正确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并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补应退税额。纳税人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200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业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须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3)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
(4)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网上申报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的同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纳税人应如实、正确地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2)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申报。纳税人网上申报成功后若需修改,持修改后的客户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3)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4)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总机构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3、结清税款阶段。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10年5月31日前缴纳应补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