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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查处抽逃出资行为的难点与对策
工商部门查处抽逃出资行为的难点与对策
随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工作的深入开展,工商部门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越来越大,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实际效果仍不够理想,目前对抽逃出资的案件的查处具有相当的难度:

  1. 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与特征

根据《公司法》第209条的规定,抽逃出资行为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依法成立后,以撤回、转移、混同、冲抵等手段抽逃其出资,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其基本特征:
(一)行为主体是已实际出资的公司发起人为公司股东。没有出资的或虚假出资的人不构成违法行为的主体。虚报但实际有出资的人仍可构成违法主体。
(二)行为须发生在公司成立后。公司成立以前撤回、转移出资不能认定为抽逃,应当构成虚假出资或虚报资本的违行为。
(三)行为对象是发起人或股东自己出资。转移、冲抵、私撤他人的出资或公司的财产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
(四)具有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双重特性。抽逃出资既侵害了其他股东和公司的权益,同时破坏了不正当的经济竞争秩序、金融管理和财税管理秩序。对该行为的查处体现了对行政违法的惩戒与救济。
二、查处抽逃出资行为的难点分析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本人认为查处“抽逃出资行为难度较大,根据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际情况,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抽逃出资案件的查处几乎为零。对外资有限责任公司抽逃出资案件的查处少之又少,对内资有限公司抽逃出资案件的查处也存在诸多难点。
(一)介入难。首先,抽逃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后的运转过程中,隐蔽于公司各类正常的民事经营行为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随意介入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和履行职能,及时发现查处公司违法行为,如何具体把握存在一定难度。其次,违法主体性质划分的多样性在法律上形成了多种职能划分,主要表现在:对募集设立并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先由省级政府部门审批管理,进而主要由专门的证券委、证监委等部门进行专业化管制,有更高效的财务会计审计监督体系,工商部门难以介入监管和查处;对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外资管理部门的专项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有严格的控制和特别的监管查处机制,等等。再次,抽逃出资行为表现为多种特征,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定性可能,包括:大额现金流动和广泛交易结算,违反了金融现金管理规定;公司财务管理混乱,不履行会计审计稽查业务等行为,违反了《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中介机构(如非法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合谋抽逃出资行为,违反了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规定;抽逃出资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直接介入进行追究。这些定性有些可以合并追究(如移送处理),有些则是各司其职(如对中介机构的查处),客观上也对工商部门的介入查处带来了一定的操作难度。另外,对有些特殊的更具有专业化、隐蔽性的抽逃出资行为,由于介入的成本高,难度就更大了。如对集团公司关联企业股东抽逃出资行为,作为子公司控股公司的上级公司,完全可以轻易地通过关联企业间的虚假合同交易其出资抽逃,使子公司变为空壳公司,失去事实上的独立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