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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 (摘选)
改革开放以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为我国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少数代表机构存在的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登记、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等问题在一些地方较为突出,严重损害了对代表机构的管理秩序。为依法加强对代表机构的管理,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公证认证制度,加强对代表机构登记材料的审查

各地工商登记部门要严格执行境外法律文书公证认证制度,加强对代表机构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代表机构在设立、变更名称时,应当提交隶属企业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并经该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家或地区使领馆进行公证和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名称时,应当提交的文件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代表机构申请登记证延期时,应当提交隶属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存续证明。  

二、认真落实有关规定,统一登记证的有效期限

各地工商登记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设立和延期的代表机构统一颁发有效期限为一年的登记证。对已颁发的有效期限超过一年的登记证,应当在代表机构办理变更或者延期登记时进行换发。  

三、严格控制代表人数,加强对代表的登记管理

代表机构的代表人数应当与其开展的业务活动相适应,代表机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一般不得超过 4 人。对目前代表人数已超过 4 人的代表机构,原则上只允许注销代表,不再允许新增代表。  

四、强化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代表机构违法行为

各地工商部门对新设立的代表机构,在取得《登记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应当对其驻在地址等登记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对代表机构提交虚假文件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对代表机构以各种形式收取费用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按无照经营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已经掌握的存在登记证逾期、擅自变更驻在地址等违法行为的代表机构建立分类台账,纳入信用分类监管。